知产护航不是所有的哈密瓜都可以叫晓蜜

基本案情

哈密瓜,因其瓜肉肥厚、清脆爽口、味甘如蜜,又富含各种维生素,而受到众多消费者青睐,素有“瓜中 ”的美称。海南胜杰公司就是一家集种植、销售哈密瓜为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公司分别注册了第号“”、第号“”注册商标,上述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1类的植物、鲜水果、甜瓜等商品上。年8月至年11月,该公司的“晓蜜”牌哈密瓜分别被评定为“海南热带水果十大品牌”及“海南省名牌产品”。后原告发现常熟某超市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与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农夫晓蜜”哈密瓜,且该哈密瓜系由辽宁某公司、宋某生产,认为该行为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与误认,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核准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海南胜杰公司依法持有第号“”、第号“”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以保护。被告辽宁某公司、宋某在涉案蜜瓜的包装箱上使用的文字,虽然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并不完全一致,但该文字组合中使用有“晓蜜”文字,与原告的“晓蜜”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虽然被告申请注册了“农夫晓蜜”商标,但其被国家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与服务均不包括水果、蜜瓜,即被告使用的方式超越了核准的范围。考虑到“晓蜜”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行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

对于经济损失的数额,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被告也未提交其获利情况的证明,故要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蜜瓜的价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被告生产销售涉案商品的数量、经营模式以及可能给原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

被告常熟某超市销售涉案的蜜瓜,其行为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亦应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在本案中有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农夫晓蜜”系由辽宁某公司、宋某生产,具备合法来源,但该超市在进购涉案产品时,未对相应商标权利状况以及进货渠道进行查验,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仍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应在一定范围内对被告辽宁某公司、宋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力度的不断加强,农产品维权案件也开始涌现。一些销售商往往认为其仅仅是小本经营,并不了解商标情况,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等。但从实际经营情况而看,经营者在购销商品时,往往疏于查验上家的相应授权以及资质,导致主观上存在过错,进而也需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因此销售商在进货时不仅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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