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商报报道,西安市王女士在西部大道附近经营着一家果蔬店,平时她丈夫会去各大市场进货,然后放在店里售卖。之前王女士在店里收到一份法院判决书,之前售卖的一款名叫“沙地蜜瓜”的哈密瓜存在问题,涉嫌侵权,法院判赔元。近日,王女士称已提出上诉,等待最终判决。
“法院判决说我们卖的哈密瓜上面贴了‘晓蜜5号’的商标,这个商标是海南一家公司注册过的,我们没经过他们公司同意就使用,存在侵权,要赔偿元的损失。”王女士认为这些货都是从市场进的,他们不是故意侵权。“除了我们店,还有8家卖水果的店都被起诉了,但真正给我们卖货的人没被起诉。”
王女士回忆说,去年年初,她丈夫去西安雨润市场进货时,有一个代理商在推销这款哈密瓜,品尝了味道后觉得还不错就进了一批。“这些标签本身就在哈密瓜上贴着,我们自己不会再二次加工修改标签,现在出事后,我们都不敢再随便进杂牌子的货了。”
据判决书上显示,原告为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为王女士经营的果蔬店,中院查明,0年,陕西佳嘉易法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申请称,原告授权其对市场上存在的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进行取证,为留存证据,向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年月日,公证人员与佳嘉易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王女士经营的店铺,进入店内后,佳嘉易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店内购买了“沙地蜜瓜”一个,并进行相关取证工作。
“晓蜜”商标注册、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03年月日至03年月0日。因此,原告作为合法商标的商标权人,有权就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元。
据律师介绍,商标侵权系列案或涉嫌“钓鱼执法”,目的不纯。如果商标注册人明知果蔬店存在侵犯“晓蜜”商标的行为,而商标注册人刻意委托第三方公司秘密取证并公证,从表面上看,取证程序合法,但商标注册人与第三方公司并无追查货源的意愿,无从根源上制止商标侵权的意愿,而是通过接连不断的起诉大量销售方而从中获利,商标注册人与第三方公司主观上具有恶意,涉嫌“钓鱼执法”。从而反映了商标注册人与第三方公司利益捆绑,以打官司方式获得赔偿、获取利益的目的不纯。
结合本案事实,果蔬销售商的确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事实,存在侵权行为,但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销售商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知道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建议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应当从正规商家进货,知晓对方的工商登记信息,保留好相应的进货单据、销售合同等,以证明自己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尤其注意慎重购进明显低于正常价位的商品,并且有意识地加强对货物真假的辨别审查,从而有效避免遭遇官司、承担侵权责任。